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先后窜至濮阳市开发区昆吾办裴王合村、安阳市后河镇振超驾校培训中心处,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的捷畅牌电动车1辆(价值1857元)、被害人张某停放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935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黄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6.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峰
代理检察员:郝茹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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