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男,1970年**月**日1970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21970********1404221970110732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城区**村**号长治市潞城区成家川办事处东邑村257号。2016年12月21日、2019年11月14日,分别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王秀峰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
2、2018年冬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耿某某耿俊根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
3、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在其家中分别以200元、300元、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陈爱红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
2019年11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王某某王秀峰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 包。当日在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身上及住处查获24包疑似毒品、电子称、小铲子、塑料自封袋、锡纸、吸管等吸贩毒工具。经称重及鉴定,查获毒品中咖啡因成分9.13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0.03克。
综上,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共计向3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7次,收取毒资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送检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耿某某耿俊根、王某某王秀峰、陈某某陈爱红等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秦鹏肖现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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