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租住于长治市潞州区**乡**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长治市潞州区某村向张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4次、向王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向吴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向申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
2019年12月9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在秦某某位于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的租住处某某旅店、长治市潞州区某村的租住处查获2包疑似毒品、电子称、锡纸等吸贩毒工具。2019年12月6日、12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张某某身上、申某某车内查获二人从秦某某处购买的2包疑似毒品。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混合成分的毒品共计15.44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秦某某向4人9次出售甲卡西酮成分毒品共计15.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娇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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