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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聚众斗殴案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秦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70********,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犯抢劫罪,2000年2月2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2017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秦某甲帮助冉某某(已判刑)纠集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平湖市**街道**酒店门口处与周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聚众斗殴,造成周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证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冉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敏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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