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庄**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3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秦某甲通过**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并互加微信为好友,被告人秦某甲谎称自己叫秦窦,编造其是富二代单身青年且在扬州开办了工厂的身份,通过在直播平台给被害人何某某刷礼物、诉说“非何某某不娶”等方式,在赢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和青睐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便以生病、吃饭、购买各类物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3.8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家属将诈骗所得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秦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在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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