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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等7人非法拘禁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大连爱丽丝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工人,住**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单元**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秦某、刘某甲、宋某、刘某乙、李某甲、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晚,被告人于某甲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其朋友王某(未到案)和被害人张某组织的赌局上参与赌博,输了28000元人民币。4月27日晚,王某和张某在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812房间组织赌局,于某甲再次参与。期间,于某甲怀疑被害人张某和李某乙在赌局中联合出千,遂外出联系被告人秦某,并通过秦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宋某、刘某乙等五人来帮忙控制住赌局的所有人员,要回赌资。29日凌晨2时许,秦某、宋某、刘某甲等五人在于某甲的指挥下进入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812房间,站在出入口,将张某、李某乙等参赌人员控制住。局面控制住以后,于某甲、王某、陶某(未到案)等人开始在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812办公室内对怀疑参与出千的张某和李某乙进行殴打,将二人身上的赌资拿出来清点,因清点的赌资与于某甲当天输的钱数不符,于某甲等人继续控制张某、李某乙,要求赔偿损失。当时在场的被告人于某乙打电话将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叫到国际商务大厦,一起要回之前在赌局输的钱,于某乙对张某等人说:“把钱都给我拿回来,要不今天谁也别想走!”之后于某乙和李某甲配合于某甲等人控制张某和李某乙。场面控制住之后,于某甲拿出3000元现金给了秦某,秦某把钱给了刘某甲,刘某甲、宋某等5人离开后将3000元分掉。为了继续要回赌资,在于某甲的安排下,李某甲、于某乙、陶某驾驶李某甲的雷克萨斯轿车将李某乙从国际商务大厦带到得道烤肉,秦某、于某甲、王某驾驶于某甲的奔驰轿车将张某带到得道烤肉,期间于某甲等人限制张某和李某乙人身自由,逼二人还钱。后来张某写下3万元人民币欠条交给于某甲,另外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了李某甲和于某乙,于某甲等人决定只将张某放走,继续控制李某乙,逼张某出去凑钱,李某甲、于某乙和陶某返回各自家中。张某走后,于某甲、秦某二人将李某乙带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凰五号洗浴进行控制,其后张某微信转账给于某甲23000元人民币,并答应偿还剩下的5000元,于某甲等人于4月29日9时许将李某乙释放,被害人李某乙被非法拘禁7个小时,被害人张某被非法拘禁5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伤情照片;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秦某、刘某甲、宋某、刘某乙、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秦某、刘某甲、宋某、刘某乙、李某甲、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秦某、刘某甲、宋某、刘某乙、李某甲、于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宋某、刘某甲、秦某、李某甲、于某乙、刘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系累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秦某、刘某甲、宋某、刘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乙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2张、公安机关情况说明1份随案移送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量刑建议书7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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