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1,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2,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3,女,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某4,女,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某5,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某6,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秦某1、秦某2与被告秦某3、秦某4、秦某5、秦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秦某1、秦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某1、秦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陶庭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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