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1,男,194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秦某2,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秦某3,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秦某4,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1、秦某2、秦某3与被告秦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秦某4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户籍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浦东新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继承人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XX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处亦是主要遗产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秦某4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琳娜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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