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1,女,199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勤(系原告母亲),女,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2,女,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秦某3,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秦某4,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贾某,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秦5,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秦某3、秦某4、贾某、秦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秦某4对原告秦某1诉请主张继承的遗产标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产权房持异议,据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本院亦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7)沪0112民初8814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是否为被继承人陈国兰、秦惠春遗产是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故本案的处理必须以(2017)沪0112民初881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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