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根明,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宇,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准,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根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环东中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东中心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根明申请再审称,秦根明的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海浦东新区申隆综合厂(以下简称申隆厂)包括分支机构上海新浦电线电缆厂(以下简称新浦厂)的资产均属于秦根明个人所有,环东中心村无偿取得秦根明的资产,违背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改制原则。原判没有查明环东中心村对新浦厂的投资或投入,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03年11月24日订立的《上海浦东新区申隆综合厂转制协议书》系秦根明与环东中心村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协议条款并无违法情形,且已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确立、形成的资产权属关系及房屋租赁关系秦根明也确认长期稳定执行,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秦根明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秦根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根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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