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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信与上海旭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永信,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亦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香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永信与被告上海旭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秦永信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永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永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永信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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