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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杨桦。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连宏元

书记员: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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