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淑娟。
委托代理人历丙发,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林。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娟与被告陈秀林、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秦淑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秀林、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案外人王博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秦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秀林、陈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王博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李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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