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淮与张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淮,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张正武,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赤城县。

秦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所有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正武在2013年2月1日因包坡向秦淮借现金1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给付期限。由于被告至今本息未归还,特向法院起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2万元及所有利息。张正武未提出答辩。秦淮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原件一份,旨在证明张正武于2013年2月1日向秦淮借款本金12万元,月利率2分,未约定给付期限。本院认证如下: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采信,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法院调取赤城县云州乡虎龙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由于原告无异议且调取时有乔万才等两名村干部当场签字确认证明内容,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正武于2013年2月1日要承包林坡向秦淮借款本金12万元,月利率2分,未约定给付期限,后经秦淮多次催要,张正武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秦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秦淮与张正武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约定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正武应该偿还秦淮借款本金12万元,并应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因此,本院对秦淮要求张正武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淮与被告张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淮到庭参加诉讼,张正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正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日内归还秦淮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张正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