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会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城大街西街22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466026-4。
法定代表人杨素芹,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军,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红波,系秦某某会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会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会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会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安
书记员: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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