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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北港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36303486F。
法定代表人:王秀红,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6层16T10、16T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梅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某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2019年9月5日,原告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秦某某卓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芹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书记员: 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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