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
秦某某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国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
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衍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
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
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秦某某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天津通港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港公司)、原审被告李某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盛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梁磊、被上诉人天津通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原审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宏盛元公司提交了其向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通港公司要求解除《滨州港海港区防波堤工程二期一标段扭王字块预制、养护、装船施工合同》、天津通港公司给付欠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起诉状、该案的诉讼费收据及开庭传票,拟证明双方《滨州港海港区防波堤工程二期一标段扭王字块预制、养护、装船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正在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另案诉请正说明了被上诉人向法庭作出解释的内容。本院审理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天津通港公司基于其与上诉人宏盛元公司2014年8月9日签订的《滨州港西防波堤工程二期一标段扭王字块水上运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宏盛元公司返还运费,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扭王字块水上运输安装,基于双方合同的性质,本院确定本案纠纷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审确定为港口作业纠纷欠当。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天津通港公司诉请的运费,根据宏盛元公司与陈洪生签订的《滨州港海港区防波堤工程二期一标段扭王字块运输工程施工合同》及鲁济宁货3985号船、鲁济宁货879号船、宝水188号船收货签认单,可以认定陈洪生为宏盛元公司雇佣船只运送扭王字块共4404块的事实,结合天津通港公司向满其麟付款的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及陈洪生、满其麟共同出具的证言等,可以认定天津通港公司向陈洪生支付扭王字块运输款258562元,关于该运费,天津通港公司与宏盛元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运费应由天津通港公司负担,故对天津通港公司关于返还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津通港公司、宏盛元公司与郭海滨三方签订的《扭王块安装工程结算书》、张鑫与郭海滨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及天津通港公司向郭海滨转账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郭海滨工程队安装扭王字块3199块,产生安装费500000元,三方结算确认宏盛元公司负担350000元,该款由天津通港公司垫付。故宏盛元公司应返还天津通港公司安装费350000元。对于双方争议的已付货款具体数额,宏盛元公司已就该争议所涉《滨州港海港区防波堤工程二期一标段扭王字块预制、养护、装船施工合同》向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故有关承揽合同的争议本案不纳入审理范围,由双方另案解决。一审法院将天津通港公司与宏盛元公司先后订立的两份合同一并审理,并超出天津通港公司诉讼请求做出裁判欠妥。另外,关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的问题,一审中,宏盛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应为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宏盛元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胡华军
审判员 刘京
审判员 吴从民

书记员: 王秀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