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某、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举。
委托代理人杨媛,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凯成公司)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刘某某、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仲裁裁决的工资数额未超过秦皇岛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属于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市凯成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冬梅 助理审判员  朱国华 人民陪审员  苑丽清

书记员:刘亚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