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火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少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艳,女,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某某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某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某某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某某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某某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宝荣 审 判 员 马文秀 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
书记员: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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