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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海鸿(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杨某
栗志军(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胜,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鸿,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栗志军,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海鸿,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2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7日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被告2012年9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要求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000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原告称与被告约定三年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被告支付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告已支付一倍工资,故应再支付原告另一倍工资。双方均认可被告第一年月工资为900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900元×11=99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99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2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被告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7日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被告2012年9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要求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000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原告称与被告约定三年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被告支付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告已支付一倍工资,故应再支付原告另一倍工资。双方均认可被告第一年月工资为900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900元×11=99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99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已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熊海华
审判员:张冬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刘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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