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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杜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王秋生
杜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婷。
上诉人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2月1日,双方所签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继续为上诉人工作至2013年8月15日,月工资为1800元,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在合同到期后,便提出离职,去瑞通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其在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为兼职,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应给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2012年2月1日,双方所签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继续为上诉人工作至2013年8月15日,月工资为1800元,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在合同到期后,便提出离职,去瑞通汽车租赁公司上班,其在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性质为兼职,双方之间为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应给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合众创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桑华民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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