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天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顾某某
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天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储富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大浦镇。
委托代理人曹媛媛,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天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幕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及被上诉人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媛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其承诺履行。被上诉人顾某某在领取应得的奖励费被盐业公司追回后,其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起诉主张权利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顾某某在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不按约定给付其奖励费的情况下,从发包方盐业公司领取了部分奖励费用,其行为并非为非法占有,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职务侵占为由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中止本案审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无理诉求。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为盐业公司装饰工程进行了施工,对盐业公司所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获得法院支持,其中包括被上诉人顾某某领取的款项,顾某某未退回盐业公司的3万元不属于占用上诉人的工程款,属另一法律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其承诺履行。被上诉人顾某某在领取应得的奖励费被盐业公司追回后,其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起诉主张权利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顾某某在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不按约定给付其奖励费的情况下,从发包方盐业公司领取了部分奖励费用,其行为并非为非法占有,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职务侵占为由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中止本案审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无理诉求。上诉人天士幕墙公司为盐业公司装饰工程进行了施工,对盐业公司所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获得法院支持,其中包括被上诉人顾某某领取的款项,顾某某未退回盐业公司的3万元不属于占用上诉人的工程款,属另一法律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李蓬
审判员: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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