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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与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
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升,该加油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某某为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运输燃料,有上诉人为其开具的书面证明及发放工资表为证,上述证据已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信,足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陈述及上诉的理据均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某某为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运输燃料,有上诉人为其开具的书面证明及发放工资表为证,上述证据已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信,足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陈述及上诉的理据均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瑞某加油站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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