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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
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国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川,
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超,
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

秦皇岛市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淇鑫公司与被上诉人朱连生签订的《秦皇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淇鑫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相关材料到政府部门报备,并协助朱连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原审判决由淇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淇鑫公司上诉称,延迟办证系政府变更配套设施及个别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不能验收所致,却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淇鑫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淇鑫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子明
审判员 刘秋丽
审判员 李德权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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