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坤辉、刘研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标准出版社秦某某标准资料发行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文怡,所长,
委托代理人:代世丹,单位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迎秋里******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秦某某标准资料发行所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原告秦某某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安
书记员: 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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