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单忠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景,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忠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单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第九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钢材的关系,原告依合同约定给其供应了大量的钢材,但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钢材款;
证据二、欠钢材款证明。证明原告给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供应了744649.61元的钢材,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尚欠钢材款234107.61元。上面有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证据三、工商档案。证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到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核,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因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亦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原告为供方、乙方,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为需方、甲方。合同对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5月24日,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出具欠钢材款证明。内容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山海宜家”工地欠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各种钢材款937606.08元,其中一期472744.49元,二期464861.59元,现已退还钢材款703498.47元,尚欠钢材款234107.61元……。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尚欠钢材款234107.61元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其民事责任应由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34107.61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尚欠钢材款234107.61元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其民事责任应由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群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34107.61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卢小峰
书记员:许玲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