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鑫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存(系该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河涧里17栋3单元10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智,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河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可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秦皇岛市鑫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能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香河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8)冀039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于2017年5月16日施行,该通知对在秦皇岛购房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制。而本案中,鑫能能源公司与李某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不具备在秦皇岛购房的条件,致使该合同履行不能,故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均有过错,故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故鑫能能源公司应返还李某购房款及存款产生的孳息。至于上诉人主张德邦经纪公司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可依据其与德邦经纪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主张权利,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判决书存在的笔误,可以通过补正裁定予以补正,而不必撤销原判决。
综上所述,鑫能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子明
审判员 杨彦军
审判员 李德权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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