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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玉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香,女,系公司法务,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自然家园小区8-4-701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关于上诉人鼎威房地产主张被上诉人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上诉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为继续性债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二年逾期办证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之所以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系政府的原因所造成,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买受人不退房,上诉人如何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属于拆迁改造项目,涉及学校建设、道路用地等需要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可以认定造成上诉人未能按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不完全是上诉人的责任。但也存在上诉人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上诉人按年利率4%的标准支付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即以被上诉人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4%标准支付被上诉人逾期办证违约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勇武
审判员 刘秋丽
审判员 杨彦军
审判员 刘子明
审判员 李莉炜
审判员 李德权
审判员 贾晟途

书记员: 赵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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