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某某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304民初42号原告:秦某某铸业达机械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北戴河区开发区海宁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最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0层1009室。法定代表人:张大武。秦某某铸业达机械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最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秦某某铸业达机械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铸业达机械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崔学静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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