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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靳迎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芳,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英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秦皇岛雪润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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