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丰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业务经理,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3-3-150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北京市京师(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秦某某齐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书记员: 王欣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