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7511072。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邵军政,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海港区汇丰糠醛经销处司机,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培(系被上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已退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长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军政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949、6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东、被上诉人邵军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腾长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5)海民初字第5950、6326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退还担保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被上诉人原为上诉人单位职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解除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邵军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083元问题。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2日开始到上诉人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5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入职至2014年5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请求应予支持,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间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4月30日,共4个月,一审判决计算支付期间为3个月及计算工资数额均有误,由于被上诉人认可一审判决该项数额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该项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邵军政担保金5000元问题,一审判决对该项论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龙腾长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韩颖
审判员 魏晓龙
代理审判员 赵宏
书记员: 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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