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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彦芝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谢彦芝,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曹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彦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3476、3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谢彦芝到龙腾运输公司从事乘务员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腾运输公司未为谢彦芝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后谢彦芝一直未上班。2012年2月20日谢彦芝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龙腾运输公司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1924元;2、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0318元;3、2006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工资43659元;4、2008年至今年休假工资3310元;5、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工资3752元;6、押金3000元;7、补缴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7月24日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2)第96号裁决书,裁决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向谢彦芝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512元;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318元;3、年休假工资2520元;4、退还押金及服装费3000元;5、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谢彦芝要求与龙腾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龙腾运输公司支付仲裁请求中1至7项。龙腾运输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押金。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谢彦芝请求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中双方2012年1月产生纠纷,谢彦芝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仲裁,故其向龙腾运输公司主张权利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龙腾运输公司主张谢彦芝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均已经过仲裁时效,理据不足,对龙腾运输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谢彦芝请求龙腾运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1924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龙腾运输公司自法律实施后仍未与谢彦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谢彦芝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龙腾运输公司已支付一倍工资,故应再支付谢彦芝另一倍工资。谢彦芝自述其2008年1月至今月工资为1800元,龙腾运输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谢彦芝工资情况,故采纳谢彦芝主张,认定2008年谢彦芝月工资为1800元。据此龙腾运输公司应向谢彦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为1800元/月×11个月=19800元。
关于谢彦芝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龙腾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0318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龙腾运输公司未为谢彦芝缴纳社会保险,谢彦芝据此要求与龙腾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因谢彦芝于2012年1月中旬未上班,应视为其2012年1月中旬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2012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龙腾运输公司应向谢彦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本案中,谢彦芝自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在龙腾运输公司持续工作五年零四个月,故经济补偿金应为谢彦芝本人5.5个月工资。如前所述,谢彦芝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1800元计算,故龙腾运输公司应支付谢彦芝经济补偿金1800元/月×5.5个月=9900元。
关于谢彦芝主张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43659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彦芝主张双休日、节假日一直存在加班事实,但龙腾运输公司不予认可,而谢彦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节假日、双休日一直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谢彦芝要求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谢彦芝要求年休假工资3310元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该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谢彦芝要求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工资3752元问题。本案中,谢彦芝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于2012年1月中旬未上班,应视为其2012年1月中旬与龙腾运输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请求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工资3752元,不予支持。
关于谢彦芝要求返还押金3000元问题。谢彦芝提交了2010年5月18日龙腾运输公司收取保证金3000元的收据,龙腾运输公司予以认可,故龙腾运输公司应返还谢彦芝押金3000元。
关于谢彦芝要求龙腾运输公司补缴2006年10月至2012年2月各项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缴纳社会保险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谢彦芝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二、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彦芝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9800元;三、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彦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00元;四、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彦芝押金3000元;五、驳回谢彦芝、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龙腾运输公司主张不向被上诉人谢彦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问题。被上诉人谢彦芝自2006年10月到上诉人龙腾运输公司从事乘务员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对该项数额计算准确,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龙腾运输公司主张不向被上诉人谢彦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问题。被上诉人谢彦芝自2012年1月后未到上诉人处上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上班未作出处理,被上诉人谢彦芝于2012年2月20日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时,以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对该项数额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龙腾运输公司主张不向被上诉人谢彦芝支付押金的请求问题。被上诉人谢彦芝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押金3000元,上诉人在庭审中予以认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押金3000元。综上,上诉人龙腾运输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颖 审判员 郭玉田 审判员 桑华民

书记员: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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