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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本院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系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依职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臣
人民陪审员 梁若冰
人民陪审员 杨景卉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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