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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王玉某、徒冬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徒冬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曹伟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28弄上南六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秦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秦仕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玉某、被告徒冬丽、第三人曹伟荣、第三人秦晨、第三人秦仕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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