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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滨港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婷,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吴某某,主任;刘某,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上某某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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