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锡延,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锡延诉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锡延、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锡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装修款47,034元,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的装修款141,102元;2、按照月租金4,000元的标准,赔偿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38个月的租金损失152,000元;3、赔偿支付物业公司的建筑垃圾费360元;4、追偿因装修漏水至邻居家的损失赔偿5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通过齐家网的推荐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4,742.9元,原告先支付40%的工程款,其中20%给被告,20%交由齐家网暂收。工期自2015年4月22日至6月22日。5月27日,泥、木工程结束验收,被告存在时间工期滞后、地漏排水管接错、地面防水层没做至漏水到邻居家的情况等诸多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施工,并向虹口区消保委提出解决未成,现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期进行施工,后由于原告不要求被告继续施工,被告才停止工程。被告实际收到工程款32,820元,对于装修的质量问题,被告愿意进行整改或按评估支付原告整改费用,原告空置房屋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愿意补偿原告三个月装修期的租金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告从齐家网推荐的家装公司中选择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饰施工地址杨浦区延吉二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施工套内面积36平方米;施工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54,7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工期自2015年4月22日开工至2015年6月22日竣工;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本工程由双方设计,……;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于承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给甲方50元;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一项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20%赔偿,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如期开工,原告于当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0,940元、4月22日向齐家网支付20%工程监管款10,940元、5月25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0,940元,被告和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收据。
沪房杨字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延吉二村XXX号XXX-XXX室权利人为原告秦锡延,建筑面积42.25平方米。
2015年5月17日,上海齐家网装修齐家保单项验收单验收记录:水管的出水口固定、水管洞用发泡剂固定、阳台灯管线加护套管、卫生间镜前灯加护套管、强弱电交汇用锡包裹、铝合金床的硅胶填封好、卫生间地面防水完成后做24小时闭水测试、卫生间大理石门槛顶足墙体两头,并且高于卫生间地面1.2-1.5公分。2015年6月16日,上海齐家网装修齐家保单项验收单验收记录:卫生间马桶口加刷二道防水、卫生间侧板离地1.5-2公分、橱柜卡扣条抓紧安装、预制板裂纹建议用的确凉布加网格布工艺、水管洞用发泡剂固定、热水器出水口调整位置、镜前灯提高等11项。2015年6月下旬,双方为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停止施工。被告同意终止合同并退场停止施工,出具已完工部分的报价为39,683.45元,要求结算。因双方对工程费用结算等意见不一,原告向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认为该工程是劣质工程,消费者始终处在被欺诈的劣势,要求用消法保护,退一赔三。被告表示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同意整改,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协商给予补偿,不存在欺诈行为。2015年11月11日,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出具《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调解终止。
审理中,原告称诉前曾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但被告知标的太小,未受理,遂诉至本院,被告对原告选择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表示无异议。原告另称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47,034元,但部分收据遗失。被告认可只收取原告两笔10,940元以及由齐家网暂收转给被告的10,940元,共计32,820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工程报价和结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工程质量、工程报价、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后又表示不要求评估修复费用,也不同意由被告修复,要求退还全部工程款并另退一赔三。被告承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愿意修复或者按照评估给予原告赔偿,不同意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要求先对被告施工质量的性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系争房屋装修质量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二村XXX号XXX-XXX室内装饰工程中存在与标准、规范及预算要求不符合的质量问题(详见第二部分),缺陷的产生与装饰装修施工存在因果关系。附录:返工(修)方案建议(一)电气1、重置室内配线的所有黄色接地保护线,改用黄绿双色线(PE)。2、将配电箱(主卧室上方)进户线管改用硬管穿管敷设。3、将卫生间2只开关电源线(埋墙部分)改用硬管穿墙敷设。4、将卫生间南墙镜灯管内电源线重新穿管敷设,管内不得有电源线接头。(二)厨房1、凿除厨房原立管(外径60mm)封管的瓷砖、红砖、重新合理封管。2、恢复厨房外窗窗洞开口大小,重置移窗。3、凿除厨房镶贴空鼓的墙砖后重新铺贴。4、重置厨房新砌南墙,规范砌筑,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三)卫生间1、凿除卫生间原立管(外径11mm)封管的瓷砖、红砖,重新合理封管。2、重置卫生间门右侧新砌墙、卫生间新砌南墙(原门洞处),规范砌筑。3、重置卫生间墙地面防水层,用预算单中的“百得防水胶浆多功能柔效型灰浆”进行施工(防水层:地面;淋浴区2m,衣柜面到顶其他0.5m)。(四)客厅、主卧1、对客厅、主卧吊顶内木制品进行防火处理。2、铲除客厅、主卧墙面新增抹灰层。3、重置客厅阳台窗下封闭墙砖,封闭砌砖嵌填应密实。4、重置客厅窗套左侧新砌一列多孔砖墙,规范砌筑。(五)其他对原地漏与粪管的连通管进行封堵处理。
原告认为鉴定报告对被告的工程质量避重就轻,但基本是可以采用的。被告认为报告提到的问题,有些是施工质量问题,有些是工艺美观问题,如果原告同意由被告修复的话,愿意进行修复。
本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工程造价以及修复费用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对于杨浦区延吉二村XXX号XXX-XXX室工程造价以及修复费用进行造价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部分为34,510元,修复费用部分为17,675元。原告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认为被告超过了工期,实际施工量大约是合同量的一半,质量差,要求全额退还装修款,没有必要按照评估单位的方法去认证,应该以被告的结算表来核对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被告对该鉴定无异议。鉴定单位的鉴定人员到庭对鉴定的方法、依据标准等向双方当事人作了说明。
审理中,双方对每月4000元的标准补偿房屋租金损失达成一致,对补偿时间各执己见。另,本案的质量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秦锡延预缴,工程造价及修复工程造价鉴定费2,170元由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预缴。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收据、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上海齐家网装修齐家保单项验收单、照片打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工程造价和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对工程总价款、竣工日期、工程款结算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被告作为施工方(承包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现因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致双方解除了合同,显属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已在诉讼前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本院不再处理。本案中,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虽然被告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鉴定报告除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外,另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修复方案给出了具体的建议,这对修复费用的评估提供了依据。本案的装修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及修复工程造价意见书评估结论均系出自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此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要求全额退装修款,并退一赔三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审理中,被告愿意按评估报告补偿原告修复损失、以及给予原告待定补偿邻居漏水损失500元,并无不当,可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4,000元的租金标准赔偿38个月的租金损失计152,000元。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提供上述租金损失的依据;其次,双方在合同终止后,理应及时妥善解决问题,导致长时间未解决,并非全部是被告的原因,现被告同意每月4,000元的标准补偿一个装修期周期即3个月的租金,本院根据装修及修复工期等情况酌情确定7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360元,于法无据,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锡延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二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修复费用17,675元;
二、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锡延装修以及修复房屋期间租金损失28,000元;
三、准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秦锡延今后赔偿邻居漏水损失500元;
四、原告秦锡延要求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47,03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原告秦锡延要求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赔偿三倍装修款141,10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原告秦锡延要求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赔偿建筑垃圾清运费3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5元,由原告秦锡延负担5,460元,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955元。本案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秦锡延、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本案工程造价及修复工程造价审价费2,170元由被告上海金令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陈 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