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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长荣与周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长荣,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澣青,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秦长荣与被告周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被告以经营咖啡厅需要资金为由,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同意后,双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协议,后原告将款项如数转至被告账户,但被告收款后既未支付利息,也未支付本金,钱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借款本金变更为470,000元,利息起算点调整至2018年10月4日。
  被告周澣青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账面显示转账为500,000元,实际到手只有200,000元左右。打款后有现金返还。原告存在暴力催收行为,之后,被告的企业一直无法正常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陈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长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黄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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