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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标、顾根宝与吴婷婷、陆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秦龙标,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根宝,女,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婷婷,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新,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龙标、顾根宝诉被告吴婷婷、陆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龙标、顾根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国、被告吴婷婷、陆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龙标、顾根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雨棚、顶棚,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楼下业主,2018年被告装修时,在原告及原告隔壁201室的南阳台下搭建雨棚,并在其天井内搭建了违章建筑。雨棚骨架均为粗铝合金钢架,上覆面板,与搭建的违章建筑相连,直至天井外墙。雨棚非常结实,足以承受几个成年人,不法之徒可以轻易顺着天井外墙的违章建筑进入原告及201室房内,被告的违法搭建给楼上业主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日夜提心吊胆,只能向所在居委、城管投诉。2018年9月,居委向被告发了违章拆除告知书,城管也介入勒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但被告至今拒绝履行,故起诉。
  被告吴婷婷、陆新辩称:被告搭建的雨棚是为了挡雨及阻挡楼上乱扔的杂物,系被告为自身的安全而搭建,搭建前征得了原告的同意,顶棚与雨棚是分开的,并没有侵害到原告的利益,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共同权利人、实际居住人。两被告系夫妻,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共同权利人。原告房屋西侧房间窗下即为被告房屋南侧天井。
  2018年8月间,被告在其房屋南墙上安装雨棚,雨棚采用不锈钢架支撑,上覆塑料面板,面板距原告西侧房间窗口下沿约80厘米。被告还在天井西南角搭建有顶棚,顶棚搭建于天井原围墙上端,用材基本同雨棚。
  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权利人赵承南、宋宝娟向本院起诉,诉称事实、理由及诉请与本案相同,本院受理后现也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相邻方就搭建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而引起的纠纷。
  被告搭建的雨棚、顶棚距今已逾一年,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期间并无与此相关的安全事件发生,因此被告的搭建物目前没有给原告带来实质性的影响。本案审理中,本院察看了现场,理论上存在原告诉称的易被人借搭建物爬入原告房内的可能性,但由于顶棚与雨棚并不相连,存在一定的高低落差,雨棚顶又为向下斜坡,顶棚、雨棚的上覆材料均为塑料面板,不耐承受人体之重,上述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告诉称的安全隐患本院不足采信。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此后还将朝夕相处,为使其和谐安居,本院多次倡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期间,被告表示同意拆除雨棚,显露了解决纷争的善意,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原告则坚持要求同时拆除顶棚,鉴于雨棚拆除后,顶棚对原告的影响更不存在,故本院对原告的此一诉求不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据此,本院劝导原、被告均应遵守该法律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友善精神,共同营造安居乐业、颐养天年的和谐氛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婷婷、陆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南墙上的雨棚;
  二、驳回原告秦龙标、顾根宝的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吴婷婷、陆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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