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积康螺杆制造(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泾车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肖加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萍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霞,女。
被告:苏州杰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阙金红,经理。
申请人积康螺杆制造(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杰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2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州杰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人积康螺杆制造(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杰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积康螺杆制造(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杰宇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钟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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