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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帆与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中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程一帆,男,199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仁微。
  被申请人:中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虞启展。
  申请人程一帆诉被申请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中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一帆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路路通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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