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邱某某
翁某某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起诉,举证,法庭辩论,主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邱某某。
被告翁某某。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及被告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邱某某收到原告借款后负有偿还的义务,尚欠借款5万元,应当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邱某某、翁某某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翁某某当庭陈述2013年买房并于2014年入住,及被告邱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利息9000元,被告翁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翁某某对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某某辩称其不清楚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借款,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欠原告程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半从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邱某某、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邱某某收到原告借款后负有偿还的义务,尚欠借款5万元,应当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邱某某、翁某某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翁某某当庭陈述2013年买房并于2014年入住,及被告邱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利息9000元,被告翁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翁某某对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某某辩称其不清楚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之间的借款,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某欠原告程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半从2015年8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邱某某、翁某某负担。
审判长:梅景宏
审判员:桂彦
审判员:张丽芬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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