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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达、谈晟与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丽达,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谈晟,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达(系谈晟母亲),住同上。
  被告: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缪晓骏,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丽达、谈晟诉被告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程丽达、被告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丽达、谈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剩余款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程丽达丈夫与被告签订度假旅游合同1份,期限5年,金额为2.8万元,约定每年可享受8天7晚的旅游期间住宿。但2018年7月6日,程丽达丈夫意外去世,并未享受到旅游合同中的住宿。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仅退还了两原告2.5万元。原告认为程丽达丈夫去世属情势变更,应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合同金额,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系争合同中明确权利可以继承,但因原告不愿履行合同,被告与之协商后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被告考虑到原告情况自愿降低违约金,原告亦认可并出具《声明》,双方就系争合同事宜已处理完毕。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丈夫谈某某与被告签订《ETC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约定承购价格为2.8万元,谈某某每年享有一周的度假住宿权益,年限5年,该权益可赠与、转让及继承,如双方经协商终止、解除或撤销合约的,被告将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谈某某于2018年7月9日报死亡。
  另查明,2018年9月14日,程丽达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程丽达)丈夫谈某某死亡后遗留一份ETC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本人(程丽达)同意扣除10%违约金以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整,由授权经销上海皇樾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本人(程丽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该款项因部分涉及遗产继承,本人和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若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与贵司无涉。本人(程丽达)收到上述退还的全部款项后,《ETC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至此解除,基于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解除……”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ETC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声明、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系争的《ETC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已由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出具《声明》的方式解除,被告业已退还款项,系争合同已解除完毕。原告诉称的3,000元在《声明》中明确为其同意扣除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明表面该份《声明》显示公平或原告收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部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丽达、谈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程丽达、谈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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