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某某与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祁某某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哲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立朝、被告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祁某某伤害原告程某某身体致其重伤,其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此次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为67708.96元;2、护理费参照河北省卫生和社会工作业职工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44926元/年÷365天/年×(12﹢33)天=5538.8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2﹢33)天×100元/天=45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747.78元。原告虽诉请营养费、交通费,但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747.78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祁某某伤害原告程某某身体致其重伤,其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此次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为67708.96元;2、护理费参照河北省卫生和社会工作业职工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为44926元/年÷365天/年×(12﹢33)天=5538.8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2﹢33)天×100元/天=45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747.78元。原告虽诉请营养费、交通费,但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某某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7747.78元。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祁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哲哲

书记员: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