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蔡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系被告蔡燕丈夫),住同被告蔡燕。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红,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方某、蔡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