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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光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沈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华兵。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程光明与被告沈华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光明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光明撤诉。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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