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向阳,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洁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宽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向阳与被告上海洁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向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329.53元;2.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的医疗费8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9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电焊工。原告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但被告长期要求加班,导致原告生病。2018年12月2日,原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就诊,并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上颌窦、筛窦炎症,右侧上颌窦粘膜下囊肿,医生开具了相应的三份病假单,病假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1日,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2018年12月10日,在被告管理人员的诱骗逼迫下,原告出具了一份辞职报告,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洁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系主动离职,被告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医疗费,原告的医疗费用已经在医保范围内予以结算,不存在被告需另行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基本工资为2,420元/月,根据每月岗位考核合格足额发放绩效奖2,580元。考核不合格按实发放绩效奖。原告最后出勤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
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以急性支气管炎为由请病假3天,于2018年12月6日以头痛为由请病假2天,并提交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2018年12月9日原告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就诊,但未开具病假证明。
2018年12月10日原告以个人生病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并出具辞职报告。原告在辞职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补开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1日的病假证明。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原告因病产生门诊医疗费合计960元,其中个人医保账户支付893元。
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社保费用。
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29.53元;2.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的医疗费870元。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浦劳人仲(2019)办字第807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329.5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的医疗费87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诊病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单、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辞职报告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是在被告管理人员的诱骗下逼迫下辞职,并提供其与被告管理人员的谈话录音予以证明。但根据录音中双方的对话内容,难以确定被告管理人员曾经通过诱骗胁迫的方式,让原告出具辞职报告的事实。鉴于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并且在2018年12月10日再未为被告提供劳动,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并非由被告违法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为960元,其中由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了893元,已经享受了医保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8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向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 春
书记员: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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