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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媛与叶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媛,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鹏亮,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丰,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媛诉被告叶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程媛要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被告将承租的上海市闵行区金丰路XXX弄XXX-XXX号XXX室部分房屋恢复原状;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5,550元及物业费497.48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4、被告补偿原告装潢期1个月的房租及房屋中介佣金共计23,700元;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闵行区金丰路XXX弄XXX-XXX号XXX室部分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建筑面积约为157.9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租金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6个月支付(装潢期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20日,装潢期免收租金),每6个月租金为71,100元,租赁期间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被告承担。然被告自2018年12月20日起未按时支付房租。前述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外人上海零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现公司)基于本案中叶鹏亮与程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程媛为被告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沪0112民初26490号】,认为该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虽然零现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但叶鹏亮作为公司发起人系代表零现公司与程媛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故该份《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主体为零现公司与程媛。鉴于此,零现公司以程媛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判令:1、零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鹏亮与程媛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2、程媛向零现公司退还租金35,139元;3、程媛向零现公司退还押金3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程媛向零现公司支付房屋装修剩余价值10,000元。该案仍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12民初26490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与该案的审理结果密切相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王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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