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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宇与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宇,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熙,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砾,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宇诉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斌独任审理。本案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熙、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摄影师,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关村在线”(www.zol.com.cn)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图片应是肖像,原告未得到肖像权人授权诉讼,亦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于2015年6月才开始经营网站,而涉案图片出现在2011-2012年,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删除了图片,故未侵权;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程宇持有文件名为IMG_5636.JPG的摄影作品源文件,并于2018年3月3日作出《摄影作品说明》,“本人程宇,2010年12月22日于上海市静安区使用CanonEOS5DMarkII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
  2017年10月26日,原告代理人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林益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次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冯樱的监督下,林益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http://game.zol.com.cn/240/XXXXXXX_all.html,有一张与涉案图片相似的图片。公证员于当日将上述网址所显示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2017年11月17日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证字第11218号公证书及光盘。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www.zol.com.cn,其主办单位是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
  比对公证书所附图片,与涉案图片相一致。
  以上事实,有《摄影创作说明》、公证书等为证,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据此确认原告诉称所述属实。
  另查明,程宇在http://my.poco.cn网站用邮箱“XXXXXXXX@qq.com”注册,账号昵称为“贵彬视觉”。打开其作品,涉案图片在其2011年2月9日发表的“Silkwomen”图集中。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在对象选择、构图设计、拍摄角度、光线处理、表达内容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摄影作品,故本案的定性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肖像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查证,对于原告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涉案图片出现在其经营涉案网站之前,但是公证书显示证据保全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被告也认可在收到诉状后才删除了涉案图片,而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未刊载涉案图片。即便被告所述属实,从经营至删除亦历时两年多,故对于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利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主动向本院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在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对象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的独创程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同时依法酌情支持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宇人民币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程宇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宇负担11元,由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俞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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