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安东,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石丽芳,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东(夫妻关系),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劲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清,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安东、石丽芳诉被告上海劲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程安东、石丽芳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程安东、石丽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安东、石丽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安东、石丽芳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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